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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月玲与钱伟、章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月玲,钱伟,章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赖月玲,农民。被告:钱伟。被告:章效铭。原告赖月玲与被告钱伟、章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7520元(按月利率1.6%暂算至2015年11月9日止)及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13日,二被告因缺资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6%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后,二被告只支付了2015年3月31日前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归还其余借款本息。借款本金150000元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止,利息为1752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伟、章效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赖月玲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752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67520元,并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6%另行计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钱伟、章效铭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国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