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7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显奇与李国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奇,李国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856号原告张显奇,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国棋,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奇诉被告李国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奇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奇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