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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7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显奇与李国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奇,李国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856号原告张显奇,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国棋,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奇诉被告李国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奇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奇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