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毕传红诉被告代夫华、第三人毕传礼、毕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传红,代夫华,毕传礼,毕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33-1号原告:毕传红,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许疃镇许疃村五区123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7002108721。被告:代夫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许疃镇许疃村代庄98号1户,身份证号342125197209108915。第三人:毕传礼,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许疃镇小圩村炮台庄15号,身份证号码342125196907178916。第三人:毕勇,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66号0401室,身���证号码340603197207204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传红诉被告代夫华、第三人毕传礼、毕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传红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