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蓉胜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长市宏元线缆材料厂、黄元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蓉胜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长市宏元线缆材料厂,黄元兵,黄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蓉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9号6层620室。法定代表人:毛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宏元线缆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北后街。负责人:黄元兵,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元兵。被执行人:黄书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2304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元兵、黄书森长期在外,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宏元线缆材料厂现已歇业,在银行无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万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