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邢本城诉天源物业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邢本城,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松原市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本城诉被告松原市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