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嘉荫县兴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庆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荫县兴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0号申请人嘉荫县兴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庆福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嘉荫县兴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刘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庆福应支付申请人嘉荫县兴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款34715.0元,承担执行费42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471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庆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嘉执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