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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为宏与薛秀爱、吴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为宏,薛秀爱,吴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唐为宏,居民。被执行人薛秀爱,女,居民。被执行人吴海兵,居民。申请执行人唐为宏与被执行人薛秀爱、吴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薛秀爱、吴海兵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薛秀爱名下车牌号为苏J×××××、苏J×××××、苏J×××××汽车三辆,对该三车辆已予以查封,但暂未扣押到位。对薛秀爱名下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中市南路44号202室进行了拍卖。拍卖房产的标的款已进行分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为宏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