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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与梁国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红,梁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42号原告张国红,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国安,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红诉被告梁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红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张国红负担。审判员  乔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秦莹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