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与刘宗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刘宗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永安市江滨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杨承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丽萍,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宗恒,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刘宗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韶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田加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