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官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兆强与张桂堂、戴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强,张桂堂,戴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强,农民。被执行人张桂堂,教师。被执行人戴志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兆强与被执行人张桂堂、戴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桂堂偿还原告刘兆强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7200元,合计372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戴志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刘兆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因本案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刘兆强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1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