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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海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星期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星期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513号原告:上海海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星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被告:浙江星期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期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收到货款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庆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郑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