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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与李彬华、韩瑞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李彬华,韩瑞雪,李留水,孟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负责人张立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彬华。被执行人韩瑞雪。被执行人李留水。被执行人孟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彬华、韩瑞雪、李留水、孟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