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叶柏松、尹素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柏松,尹素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963号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3幢303室。法定代表人胡林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常润根、徐涛,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叶柏松。被告尹素珍。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叶柏松、尹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二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购车款本金及滞纳金等合计41404.37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84.26元,自2015年4月21日以每月3%暂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实际计算至归还代偿款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8350元;4、原告对被告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的车牌号为浙a×××××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二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清收、追偿欠款而支出的费用2070.21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润根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1日,被告叶柏松因购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朝晖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与朝晖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叶柏松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被告叶柏松因购买汽车向朝晖支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并申请原告作为被告叶柏松汽车贷款担保人,该协议书还对贷款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被告尹素珍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协议书的落款处签字并按有手印。合同签订后,朝晖支行依约在2011年7月1日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叶柏松未按约还款,导致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29日、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28日、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27日、2014年7月8日分别垫付4372.8元、5295.22元、5293.69元、5293.7元、5296.75元、5296.75元、5292.17元、5263.29元,共计垫付41404.3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柏松签订的《担保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叶柏松向朝晖支行办理购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朝晖支行发放贷款以后,被告叶柏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等。现被告叶柏松未能按约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等义务,导致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向朝晖支行垫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1404.37元,用于归还被告叶柏松积欠的借款本息等,原告依法取得了向被告叶柏松追偿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叶柏松归还垫付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叶柏松按每月3%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自各笔代偿款代偿次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被告尹素珍作为被告叶柏松共同债务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柏松、尹素珍偿还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41404.3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各笔代偿款代偿次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9元,被告叶柏松、尹素珍承担1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