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与崔红伟、王晓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崔红伟,王晓丽,张占强,李菊红,谢永会,郭荣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地址孟津县小浪底大道南段。负责人马富强,任行长。被告崔红伟。被告王晓丽。被告张占强。被告李菊红。被告谢永会。被告郭荣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与被告崔红伟、王晓丽、张占强、李菊红、谢永会、郭荣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向本院提出,因本案担保人张占强、谢永会已代借款人崔红伟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及保全费3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洁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