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宁国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里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里程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727号原告:宁国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诉讼代表人:傅忠彬,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金晟,宁国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特别授权。被告:浙江里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陆培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里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里程水泥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兰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