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成富 与被执行人李保柱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成富,李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邓成富,男,1984年生被执行人李保柱,男,1957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特确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保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6.19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邓成富与被执行人李保柱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夏俊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