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诗颖与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周崇海,赖树彬,刘振东,秦泽良,徐志雄,朱诗颖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江,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飞,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姗,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龙月欢。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旭航,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法定代表人:苏华杰。原审被告: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曾剑峰。委托代理人:陈祯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养才,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李丁。原审被告:周崇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审被告:赖树彬,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审被告:刘振东,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审被告:秦泽良,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廖志杰,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志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原审第三人:朱诗颖,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诉人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诉称:事实方面,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水乡大道(原西部干道)大步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联系电话均为东莞市区号,上诉人的通讯地址亦有本案寄送相关诉讼材料的邮政快递显示,均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法律适用方面,本案所涉侵权人包括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在内的11个政府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无因管理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可以选择向任一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秦泽良、徐志雄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应当回避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回避的法定事由,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跃审判员 余锦霞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