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槐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冉范全与王玉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范全,王玉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冉范全,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艺茹,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洁,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闫志勇(系被告之夫),汉族,住址同被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范全与被告王玉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范全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范全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范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冉范全负担。审 判 长 左 琦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