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陈尚勤、汤道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陈尚勤,汤道琼,合肥尚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008-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张荣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尚勤,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汤道琼,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尚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陈尚勤、汤道琼、合肥尚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