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廖善宁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善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664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善宁。201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善宁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善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廖善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善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廖善宁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廖善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善宁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丽欢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