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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美健与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美健,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874号原告崔美健。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渡口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闯、赵国际,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健诉被告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美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美健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美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美健负担。审 判 长  王琍琍代理审判员  赵 夜人民陪审员  许新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