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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永艳与刘丽、庄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艳,刘丽,庄世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878-2号原告:崔永艳。被告:刘丽。被告:庄世群。原告崔永艳与被告刘丽、庄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冬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崔永艳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