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永艳与刘丽、庄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艳,刘丽,庄世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878-2号原告:崔永艳。被告:刘丽。被告:庄世群。原告崔永艳与被告刘丽、庄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冬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崔永艳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