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立保与被执行人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徐孝琴、胡静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立保,胡静波,徐孝琴,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吕立保,男,195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静波,男,197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孝琴,女,197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关于吕立保与胡静波、徐孝琴、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房产已设定抵押,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邓树林审判员 魏长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