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生宽与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宽,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黄生宽,男,汉族。���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胜。黄生宽与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生宽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921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生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生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 塔 尔审判员 盛 建 华审判员 夏 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阿依登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