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凌志五金公司与谭子荣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凌志五金磨具有限公司,谭子荣,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凌志五金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韩圣村。法定代表人吴志国,经理。被执行人谭子荣。被执行人张莉。本院在执行淄博凌志五金磨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子荣、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3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孙振江执 行 员 张 慧执 行 员 孙即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