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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苑荣玲、王鑫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苑荣玲,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苑荣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启,枣庄山亭法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鑫,居民。申请再审人苑荣玲因与被申请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苑荣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顾全刚审 判 员  XX涛代理审判员  李庆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