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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红石村民委员会与曲振友林业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红石村民委员会,曲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红石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曲振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1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