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0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梅小权与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权,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小权,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梅小权与被申请人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443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一、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8,308元;二、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5月3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24元;三、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6日的安全奖885元;四、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500元;五、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义务人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梅小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D2XX**、沪D2XX**、沪D2XX**东风牌、沪BRXX**江淮牌大型汽车四辆,已被本院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一处,余额为人民币2,332.35元,本院已作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5年12月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443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