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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与沈水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沈水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586号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李智美,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平、莫依莲,系公司职工。被告沈水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12101826,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7号东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水娟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水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