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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国香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香,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范国香,女,1992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汤磊,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湖北市鹤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国香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79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