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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雪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帅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后恋爱,在没有对对方充分了解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王某乙。在婚后生活中,原告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根本没有共同语言,原告多次劝说喜欢喝酒和抽烟的被告戒烟戒酒,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此外,被告还不努力去找工作来赚钱养家糊口,对原告及女儿也没有关心呵护,家庭生活开支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原告自2013年4月起就离开被告到广东打工,双方从此再没有一起生活过,双方也没有任何的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的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属于夫妻关系;3、户籍登记证明,证明被告及原、被告婚生儿女的身份信息;4、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间及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及质证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系书证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书证复印件,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12月在广东打工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现女儿王某乙在被告家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无法正常沟通。原告曾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9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无法和好,继续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小孩王某乙一直由被告抚养,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且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小孩,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原、被告没有好好珍惜夫妻感情,没有对夫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很好地进行解决,导致矛盾升级,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经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关系并未改善,仍然不能和好,互不来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女儿王某乙因其一直在被告家跟随被告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应维持目前的抚养状况,抚养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参照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以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王某甲(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支付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于当月的25日前支付清,此款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王某甲在抚养王某乙期间,原告周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吕广振有协助的义务;小孩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原告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帅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