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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86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谈其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多法,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在一起生活。2008年育有一女张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原告维持,更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猜忌心很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称均不属实;原告有婚外恋存在过错;原告离家时带走了家里的财产约有15万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并于××××年××月××日在安徽省长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于2015年初离家外出打工至今。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身份证、申请补办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相对稳固的婚后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孩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彼此关爱,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同时双方也应该珍惜家庭,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望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