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执字第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黄大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黄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07-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7号新闻发展大厦。被执行人黄大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被告黄大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黄大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返还借款本金880691.9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0028.08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5年7月13日为1355.52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80691.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至2015年7月13日为1228.03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28.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471元。对黄大庆前述债务,中信银行有权以黄大庆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89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黄大庆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223元减半收取为6611.5元,由被告黄大庆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黄大庆的银行存款18362.62元,本案执行标的914774.46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金896411.84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决定将黄大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候查封了黄大庆名下位于东林苑10-1203的房产。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财产,本案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部分款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