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2月9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被告人章某甲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甲为私下帮他人出具准予(人流)引产证明来获得利益,在网上查询到一个可以刻假印章的电话,遂通过该电话联系他人刻得一枚印文内容为“黄梅县蔡山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印章。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章某甲用该假印章先后十次为向某、章丹、刘玉凤、章某乙、何某、章某丙、李某甲、董明、王君荣、黄敏霞出具虚假的准予(人流)引产证明,使得向某等人在武穴市妇幼保健院非法终止妊娠。经鉴定,送检的红色橡皮印章盖印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林某、章某乙、何某、章某丙、向某证言,证实通过被告人办理虚假的准予(人流)引产证明及引产的事实。2、蕲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蕲)公(刑)鉴(文)字(2015)05号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红色橡皮印章盖印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3、准予(人流)引产证明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4、武穴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证明。5、黄梅县蔡山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6、抓获经过证明。7、被告人章某甲供述,证实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及出具虚假准予(人流)引产证明的事实和经过。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刚审 判 员 彭丽君人民陪审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