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45号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临江大道526号。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广通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同年11月2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2015)武仲保字第0001587号《提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并将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申请和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