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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陆金国,朱立锋,阮慧芳,阮连忠,鲁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78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叶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阮连忠。被执行人: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沈志根。被执行人: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陆金国。被执行人:陆金国。被执行人:朱立锋。被执行人:阮慧芳。被执行人:阮连忠。被执行人:鲁文娟。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华夏电源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陆金国、朱立锋、阮慧芳、阮连忠、鲁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封的属被执行人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阮连忠名下的房产已另案查封,除上述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华夏电源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陆金国、朱立锋、阮慧芳、阮连忠、鲁文娟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7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许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