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程强,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到一月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不归。我们婚后未建立起感情,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冯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请,举出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三、婚前财产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属原告个人所有,双方若离婚,被告不得分割。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所举的证据1、2经庭审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不具备证据的特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冬月经人相识恋爱,2015年3月3日在南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结婚时间短,婚后彼此缺乏交流,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7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主自愿的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能重组一个家庭实属不易,双方应倍感珍惜。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长着想,夫妻间多加沟通,互相信任、理解,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虽然原告现提出离婚,但其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李维红人民陪审员 鲜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松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