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主见与绵阳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主见,绵阳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明万,何小英,蔡星明,何金德,何晓华,胥洪光,绵阳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主见,男,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庆,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贾明万,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原审被告何小英,女,汉族,1960年12月24日出生。原审被告蔡星明,女,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何金德,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何晓华,女,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胥洪光,男,汉族,1955年10月28日出生。原审被告绵阳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魏敏,董事长。原审被告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西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魏敏,董事长。上诉人刘主见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明万、何小英、蔡星明、何金德、何晓华、胥洪光、绵阳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主见提起上诉后,足额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55760元。2015年9月9日,刘主见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主见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主见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0元,减半收取为27880元,由刘主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詹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