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3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锦玲与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分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9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损失110290.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560元,共计112850.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2850.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常英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