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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成秀申请呼和浩特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民委员会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秀,男,56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永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赛执字00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云 峰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