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被告陈某、被告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邹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宫婧,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倩,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豪,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视春,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被告陈某、被告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沈 红审 判 员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