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被告陈某、被告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邹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宫婧,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倩,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豪,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视春,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被告陈某、被告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沈 红审 判 员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