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丰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丰执字第00267号申请人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丰南区唐胥路西侧四王庄村对过。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