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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丰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丰执字第00267号申请人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丰南区唐胥路西侧四王庄村对过。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