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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987-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奇署光。被执行人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2015)伊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郝军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及分红收益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郝军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及分红收益;二、对被执行人郝军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收益予以划拨;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涌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维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