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芹女、李美霞等与王成鹏、孙昭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李美霞,李美香,王成鹏,孙昭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王芹女,系死者李振生妻子。原告:李美霞,系死者李振生女儿。原告:李美香,系死者李振生女儿。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现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鹏,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被告:孙昭徐。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川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号。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芹女、李美霞、李美香诉被告王成鹏、孙昭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王成鹏无驾驶资格驾驶孙昭徐的浙D×××××小型轿车,乘载孙昭徐沿永年县娄冀线由西向东行驶向南拐弯地过程中,将由西向东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三原告近亲属李振生撞倒,造成李振生于2015年3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昭徐到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称其为浙D×××××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查明肇事车辆驾驶人为王成鹏后,于同年3月15日在王成鹏家将王成鹏抓获,经处理,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公交认字(2014)第1228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成鹏负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振生无责任。被告孙昭徐的浙D×××××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芹女、李美霞、李美香和被告王成鹏、孙昭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成鹏、孙昭徐除已支付死者李振生的医疗费外,再赔偿三原告王芹女、李美霞、李美香因其近亲属李振生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5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赔偿款归三原告王芹女、李美霞、李美香所有;三、其他一切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328元,由三原告王芹女、李美霞、李美香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白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