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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付吉周与付应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吉周,付应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付吉周。申请人:付应齐。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付吉周、付应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付吉周、付应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经霍邱县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付应齐一次性赔偿付吉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000.00元(已履行);二、达成协议后,付吉周今后出现任何情况与付应齐无关,双方永无纠缠。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形式合法,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付吉周、付应齐于2015年12月1日经霍邱县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