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2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亮与杨占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杨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033-3号原告王亮,农民。被告杨占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杨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占良所有的长城哈弗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其有所有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伊兰特轿车一辆提供担保,对其提供担保的车辆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亮所有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并由其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抵作他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