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41号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明波路2-19号7门。法定代表人华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珣,系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缘,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嘉来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洪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