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丁仁礼与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礼,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丁仁礼。委托代理人苏英贤,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沙港市场。法定代表人易春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仁礼与被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仁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6元,减半收取49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