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徐小平等四人容留卖淫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一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第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等人合伙在本市前进西路威尼斯花园酒店租赁该酒店1号楼三层经营威尼斯水疗会所。2014年1月,被告人熊某某代表李某某、徐某某等威尼斯水疗会所的股东与隆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协议,由隆某某对水疗会所进行全权运营管理,并以水疗会所的经营纯利润的20%作为其提成。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允许隆某某等人容留多名妇女在该水疗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则为该水疗会所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相关帮助和服务。2014年1月20日,九江市公安局公安民警在威尼斯水疗会所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女杨某某、吴某某、谢某某以及嫖娼人员余某甲、余某乙、杜某某等。2014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到九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隆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吴某某、余某某、谢某某、杜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刘某某、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九江市威尼斯酒店的营业执照、租金的收据、租赁合同书、合作协议书、转让协议、长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刘某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均出具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刘某某均可以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和在所辖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以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美琴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人民陪审员 李炎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梦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