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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晓丽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丽,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丽,女,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收益的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